上海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怎么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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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怎么辦理?條件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申請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2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辦理結果獲取說明:一、領取人需攜帶授權委托書;二、領取人需攜帶受理通知書。
辦理形式:網上申請、預審和受理,窗口紙質核驗辦結
設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辦理材料:
1.《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提供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
3.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性文件
(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4.欄目設置說明
(企業申請該信息資格的目的、運營模式,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需提供收費欄目內容及收費方式的說明,說明可用分級菜單樹狀圖、分級菜單表格以及網頁截圖說明。欄目設置中不得有交易、熱賣等表述。)
5.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包括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原件1份。)
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原件1份)
7.藥品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復印件1份,需加蓋公章。)
8.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9.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10.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說明
11.授權委托書
1.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申請人應當建立藥品信息來源企業及產品的資質審核制度、管理措施,有關情況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如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資質證明、產品注冊證、產品廣告批文,并與提供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企業簽訂協議等); 2.保證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來源真實:應當建立并提供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來源更新方式及審核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來源真偽的制度、管理措施,有關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3.保證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來源安全:應當建立并提供與藥品或醫療器械安全信息有關的制度、管理措施、有關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藥品或醫療器械安全信息涉及監督抽驗結果公告、不良反應監測報告、違法違規行為通告等,其發布的藥品或醫療器械信息也應包括上述安全信息內容,并對上網用戶提供安全警示,以及對發現的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按有關規定進行上報等內容。提供獲取上述安全信息的渠道及能力證明(以指定的國家相關部門及學術期刊為準:如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或省食藥監管局發布監督抽驗結果;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國家食藥監管總局發布違法違規通告等,具有負面輿情信息監測手段及輿情監測系統且固定人員);獲取后的管理措施及相關證明;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及上報程序、方法、時間等。 4.對信息審核人員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5.辦公場所證明(辦公場所的房產證及房屋租賃合同); 6.服務器管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服務器托管/租賃合同協議、購買發票、實際服務器接入商的資質證明。合同內容應包括域名、服務器空間、租金、服務期限等,并加蓋本企業印章。
辦理時效:10個工作日
1.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備案憑證)
2.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確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4.至少兩名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學歷證書)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5.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6.欄目設置說明
7.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交相應的機構證明材料
8.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申請告知承諾方式審批的提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申請)告知承諾書
9.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一、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0日)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年5月28日)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
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再對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直接受理審核。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申請予以受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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