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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上海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3-07-11 11:14 更新時間: 2024-12-02 10:00

    1.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3.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有違反此條規定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5.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申請人帶著申請資料到市場監管局受理窗口報送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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