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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上海一家公司工商變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擔前手債務?
    發布時間: 2021-07-01 09:32 更新時間: 2024-11-01 10:00

    上海一家公司工商變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擔前手債務

     

     

    公司前法人代表以開展公司業務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是否需要償還該債務?馮某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借條》請求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房地產公司以《借條》是馮某和公司前法人代表黃某惡意串通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偽造為由,拒絕償還債款。近日,江門中院經審理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房地產公司向馮某償還債務。

    公司前法人代表借款150萬后變更法人代表否認債務

     

    2009年,馮某經人介紹與某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相識。后黃某以房地產公司因開展招商業務需資金周轉為由,于2010年期間分兩次向馮某共借款1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11年4月,房地產公司再次向馮某借款30萬元,該公司重新出具借條給馮某,《借條》載明公司現共借到馮某150萬元,該借款用于公司招商開發等費用,并以公司土地項目作擔保。還款期限屆滿后,房地產公司沒有依約清償借款,馮某催收無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地產公司償還債款150萬。

     

    房地產公司認為馮某與房地產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條》是馮某與黃某惡意串通、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偽造的,黃某并沒有將款項交給房地產公司入賬,馮某提供的蓋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借條》,只是黃某個人濫用其持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為,且2013年公司已變更股東,黃某不再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黃某與馮某的借款行為屬于其個人行文,與公司無關。因此應當由黃某承擔還款責任。

     

    借款關系是否受法人變更影響?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借條》是證明當事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該《借條》加蓋了房地產公司的印章,并其內容也明確載明是房地產公司因項目開發需要資金而向馮某借款,黃某只是作為房地產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經手人簽名確認,公司變更法人代表不影響債務清償。至于該筆借款是否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的賬戶,這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房地產公司否認涉案《借條》的真實性,并抗辯馮某未實際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決前,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亦不能對其未實際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條》作出合理解釋。故房地產公司理應向馮某償還債務150萬。

     

    法官說法: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后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負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于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的承擔,與個人沒有直接關系,仍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房地產公司借款在前,變更法人代表在后,前法人代表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因此判決房地產公司應向馮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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